離婚怎麼做? 律師告訴你!
離婚要怎麼做? 律師告訴你離婚前你要知道的事!
婚姻走不下去了該怎麼做?
以下律師將說明三種常見的離婚程序,並分享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最後會告知您處理離婚時最重要的幾個點: 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贍養費。 |
常見的離婚方式有三種
一.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可溝通,能討論出共識的時候好聚好散的作法。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獲致協議,彼此同意結束婚姻關係即可。
再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後,必須
1.書面載明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旨
2.要有二個以上的證人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名
3.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三個要件,如此方能使離婚成立,結束雙方婚姻關係。
二. 調解離婚
若是協議時怕對方反悔、或有些條件談不攏,可至法院調解由法官或專業人士調解,調解後會有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效力等同判決。
調解離婚流程簡便,雙方可以於調解時透過公正的第三方協助調解,調解前建議可以與律師討論、諮詢,保障權益。
三. 裁判離婚
上訴兩種方式沒辦法進行下去的話,也只能透過訴訟解決。通常是有一方避而不談或是眾多糾紛,只能由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是否消滅。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走不下去的夫妻還是有許多走不下去的原因可以去提離婚,這時律師就會提出重大事由做為離婚的原因。但透過訴訟會花較多的時間,連帶著也會產生許多成本。
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與另一半自行洽談離婚協議時,協議書需要有以下幾點:
1.抬頭註明「離婚協議書」字樣
2.填寫夫妻雙方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
3.描述雙方離婚原因並同意離婚
4.監護權(親權)歸屬:夫妻兩人當中,哪一位是主要負責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人
5.探視權:沒有監護權那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日期、次數、方式
6.扶養費:雙方約定好每月提供扶養未成年子女多少金額
7.夫妻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是否處理或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約定如何分配
8.其他約定:例如贍養費(非必須)或其他自由約定項目
9.註明將前往哪間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10.離婚協議書留存:哪些人需要留存離婚協議書
11.離婚證人基本資料與簽章欄位(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
12.註明立證書的日期
上述12項中,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要約定清楚。
以下說明幾點要注意的:
監護權:
住所指定權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孩子與擁有監護權之一方同住。
保護及教養權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擁有監護權一方必須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合理管教權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此,擁有監護權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責任。
子女財產管理權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例如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擁有監護權一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但須為有利子女之處分。
子女行為決定權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倘若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探視權:
探視子女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係為人父母者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之基本權利,故法院定子女親權歸屬時,是否予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以探視權,及為如何之探視,亦應參酌前揭民法第1055條之1 規定之標準,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同時探視子女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於未能與子女共同生活之情形下,仍能繼續與其子女接觸聯繫,是會面交往之實施為繼續性之事實狀態,其乃基於人倫關係而來,為本於人性之固有權利,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關心之表現,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亦可探視以照顧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故除非予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探視權,將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即應予其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機會。
可以就探視權約定探視的時間、探視時間長短、過夜與否、接送方式。
扶養費: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可以就扶養費來約定每個月應付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不建議現金)
夫妻財產
夫妻財產分「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3種,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是雙方須討論的。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並非離婚時必要支付的。若談不攏,訴訟離婚時法院會依民法第1057條來判是否有贍養費的必要。
談離婚前,建議與離婚律師諮詢,畢竟每對夫妻生活狀況、經濟狀況、子女教養狀況不同,談離婚時環環相扣,並沒有公式可循,案件評估跟訴訟方向皆須與律師預約完整的時間面談才能敲定,如果有文章中不了解的,您可以先LINE跟我們免費諮詢,若有進一步諮詢的需求本團隊會安排專攻家事案件的律師給您。
婚姻案件變化較大,此文章及免費諮詢內容僅能提供初步的方向,不建議引用來做訴訟使用,個案詳細訴訟策略建議是進一步預約付費諮詢,以免耽誤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