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帶你看懂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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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僅是情感上的分離,也涉及財產的重新分配。在這個過程中,了解夫妻財產制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至關重要。 |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
我國將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
1. 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最常見(90%)的夫妻財產制度。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均視為婚後財產。而婚前各自的個人財產則維持為個人所有,但婚前財產於婚姻期間所生的收益(例如利息、租金)則視為婚後財產。
2. 共同財產制:將財產分為特有財產、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財產、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均為共同財產。處分共同財產時需另一方同意,屬於約定財產制,需透過婚前協議來約定。
3. 分別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皆各自管理
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完全獨立管理,各自擁有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屬於約定財產制,這種制度通常需要透過婚前協議來約定;婚姻消滅時,分別財產制則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於婚姻結束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夫妻一方死亡也符合,本文主要討論離婚),就會討論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婚姻期間所積累的婚後財產認定如下:
1.工資、獎金、投資收益、動產、不動產
2.婚前財產於婚後產生的收益
3.保險
以下則不列入婚後財產:
1. 因繼承而取得財產
2. 無償取得(贈與)的財產
3. 慰撫金
剩餘財產分配公式:
(婚後財產較多一方的財產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的財產)/ 2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請求的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分配不一定意味著只能平分,若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根據民法1030-1條第5項: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你覺得婚受財產分配不均或是因為婚姻期間財產管理都不在自己手上而感到沒安全感,可以提出與我們討論。不然錯過時效則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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