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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管理

2026合法資遣、解雇員工怎麼做?資遣理由、流程與注意事項|鄭皓軒律師

「員工工作表現不好,可以直接請他走嗎?」

「公司業務縮減,可以直接裁員嗎?」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是資遣還是解雇?」

這些看似單純的人事問題,實際上都涉及雇主能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並不是只要願意支付資遣費,就可以任意要求員工離職。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仍必須有法律規定的事由。

最常見可以分成兩大類:

第一種是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第二種則是勞基法第12條的「解雇」。

兩者不只理由不同,在預告期間、資遣費、程序以及雇主需要準備的證據上,也有明顯差異。

如果公司弄錯法律依據,即使原本確實存在員工績效或紀律問題,最後仍可能演變成違法解雇爭議。

本文由鄭皓軒律師整理企業實務上最常遇到的資遣及解雇問題,帶您一次了解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應注意的事項。


一、資遣跟解雇有什麼不同?

很多企業會把「資遣」、「解雇」、「開除」混在一起使用。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必須先確認公司究竟要走哪一條法律途徑。

資遣:勞基法第11條

資遣通常不是因為員工有重大違規,而是因為公司經營狀況、組織調整,或者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原本工作。

這類案件原則上需要:

  • 符合法定資遣事由
  • 依法預告
  • 辦理資遣通報
  • 給付資遣費
  • 符合其他相關程序

解雇:勞基法第12條

第12條則主要處理員工存在重大違規或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

例如:

員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故意洩漏營業秘密,或無正當理由達到法定曠職天數等。

符合第12條時,雇主原則上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但相對而言,雇主必須能證明確實存在第12條所規定的情形。

因此,實務上並不是把離職通知上面寫成「解雇」,就一定屬於合法解雇。


二、公司什麼情況可以合法資遣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出了五種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勞動部目前也將這五類列為第11條的法定資遣事由。

1. 公司歇業或轉讓

如果公司確實結束營業,或者發生事業轉讓等法定情形,可能構成資遣理由。

但仍應進一步確認個案是否涉及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承受問題,而不是看到公司股東、名稱或負責人改變,就直接認定所有員工都可以資遣。

2.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這是企業裁員時常見的理由。

例如公司營收大幅下降、部分業務停止、訂單明顯減少,而導致原有人力需求降低。

但「公司最近生意比較差」並不當然代表所有資遣都合法。

若日後發生訴訟,公司仍可能需要提出營運資料、組織調整、人力需求變化等資料,說明為什麼確實有減少人力的必要。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營運,而且停工達法律規定期間,也可能構成終止契約的理由。

這種案件相對少見,仍需依實際事件判斷。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而且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例如公司關閉某個部門、全面停止某項產品或服務,而該員工原本負責的工作因此消失。

這類案件的重要關鍵之一,就是:

公司有沒有其他適當職位可以安置員工?

如果公司明明還存在性質相近而且員工具有能力擔任的職缺,卻直接選擇資遣,日後就可能發生爭議。

5. 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這是企業人事管理中最常遇到,也最容易發生勞資爭議的一款。

例如:

  • 長期無法完成基本工作要求
  • 多次未達合理績效標準
  • 工作能力無法符合職務基本需求
  • 經過教育、輔導仍反覆發生相同問題
  • 員工具有能力卻長期消極拒絕履行工作義務

但要特別注意:

「主管覺得他不好用」和法律上的「確不能勝任」不是同一件事。


三、員工績效不好,可以直接資遣嗎?

這也是企業最常問鄭皓軒律師的問題之一。

答案不是單純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要回頭確認:

公司能不能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而且終止契約已經是合理的最後處理方式?

例如公司主張員工績效不佳,但實際上:

  • 從來沒有明確KPI
  • 沒有告知員工哪裡需要改善
  • 過去考績都是正常
  • 沒有任何書面紀錄
  • 今天第一次約談,明天就要求離職

日後真的發生勞資爭議時,公司往往很難證明「確不能勝任」。

因此企業處理不適任員工時,通常應建立完整紀錄。


四、PIP一定要做嗎?

很多公司現在會使用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績效改善計畫)

先說結論:

法律並沒有規定所有資遣案件都一定要有一份叫做「PIP」的文件。

真正重要的是,公司能不能證明自己曾經:

  1. 告知員工工作標準。
  2. 明確指出沒有達標的地方。
  3. 提供合理改善機會。
  4. 給予必要協助或教育。
  5. 持續留下改善結果。
  6. 改善後仍無法勝任。

所以與其只為了「有做PIP」而做一份形式上的表格,不如建立一套真正可以留下紀錄的績效管理制度。

PIP建議至少留下哪些內容?

可以包括:

改善事項:
哪些工作沒有達到合理要求。

改善標準:
員工必須做到什麼程度。

改善期間:
依工作內容設定合理期限。

公司提供的協助:
例如教育訓練、主管輔導、操作示範。

定期檢討紀錄:
每週或每兩週確認進度。

最後結果:
員工是否達到合理標準。

這些紀錄的價值,不只是未來打官司,而是讓公司的人事管理標準變得客觀。


五、什麼情況可以直接解雇,不必支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六類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況,目前勞動部公開資料也列出相同六類事由。

常見包括:

1. 求職時提供重大不實資訊

如果員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可能符合第12條規定。

但並不是履歷上任何小錯誤都可以直接解雇。

仍要判斷不實內容的重要程度,以及是否足以影響公司的聘僱決定。

2. 對雇主或同事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一般職場爭執與法律上的「重大侮辱」仍有差別。

需要依言語內容、場合、次數、職場關係及事件嚴重程度綜合判斷。

3. 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判決情形

第12條另規定特定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的情形。

是否符合條文仍應依實際判決內容確認。

4.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這是企業最常使用,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款。

例如公司認為員工:

  • 嚴重違反內部制度
  • 未依公司重要流程作業
  • 多次違反紀律
  • 發生重大誠信問題

但法律要求的是: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且必須達到「情節重大」。

因此不是公司工作規則寫「違反本規定得立即解雇」,法院就一定會認為解雇合法。

公司還是應該保留事證,並說明為什麼這次違規已嚴重到無法繼續維持僱傭關係。

5.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洩漏重要秘密

例如故意破壞設備,或者故意洩漏公司技術、營業秘密並造成損害,都可能涉及第12條。

6. 無正當理由達到法定曠工天數

員工如果: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可能符合第12條解雇事由。

但企業仍應確認「是否真的無正當理由」,不要只看到員工沒有到班就立刻認定曠工。


六、第12條解雇還有一個重要的「30日」問題

企業即使掌握員工重大違規,也不適合無限期把這個理由留著,等到之後想解雇再拿出來使用。

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除了其中第3款的特定情形外,雇主依相關款項終止契約時,原則上應在知悉該情形後30日內處理。

因此公司發現重大違規時,應儘快:

保全證據 → 啟動內部調查 → 讓員工說明 → 確認事實 → 評估處分 → 作成決定。

如果案件複雜,建議不要等到期限快到才開始整理證據。


七、合法資遣員工的完整流程怎麼做?

如果公司確認適用的是勞基法第11條,實務上建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第一步:先確認法律上的資遣理由

先確認究竟是: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停工
  • 業務性質變更
  • 員工確不能勝任

不要先決定「我要他離職」,之後才回頭找理由。

這是很多資遣案件最大的風險來源。

第二步:整理證據與處理紀錄

如果是業務緊縮,可以整理:

  • 營收或訂單變化
  • 部門調整資料
  • 組織圖
  • 人力需求變化
  • 職缺及安置評估

如果是不適任員工,可以整理:

  • 工作說明
  • KPI
  • 考核紀錄
  • Email
  • 主管輔導紀錄
  • PIP
  • 教育訓練紀錄
  • 員工回覆資料

不要等到收到勞資調解通知後才開始補資料。

第三步:確認預告期間

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

工作滿1年、未滿3年者,應於20日前預告。

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如果沒有依法提前預告,則涉及預告期間工資問題。

第四步:辦理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和「提前通知員工」不是同一件事。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相關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也是中小企業實務上非常容易漏掉的一個程序。

第五步:計算並支付資遣費

如果員工適用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原則上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若員工同時具有舊制年資,則需要將新、舊制年資分開計算。

資遣費原則上應在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


八、合法資遣最常踩到的5個地雷

地雷一:覺得「付資遣費就可以叫任何員工走」

這是最常見的錯誤。

資遣費只是資遣的法律效果之一,前提仍然是存在合法終止事由。

地雷二:員工表現不好,卻完全沒有留下紀錄

公司可能已經忍了半年,但如果所有抱怨都只有主管心裡知道,訴訟時很難變成證據。

地雷三:工作規則寫「違反者直接開除」,就認為一定合法

公司自己的工作規則不能取代勞基法。

尤其第12條第1項第4款仍然要求達到「情節重大」。

地雷四:叫員工自己寫自願離職

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求員工離開,卻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反而很容易讓後續爭議更複雜。

合意終止必須是真正的合意。

地雷五:理由一直改

今天說績效不好,明天說違反工作規則,到了勞資調解又改成組織調整。

這類案件很容易讓公司主張的終止理由失去可信度。

因此在正式發出終止通知以前,就應該先把法律依據與證據確認清楚。


九、違法解雇會有什麼後果?

很多企業認為最壞的結果只是「多付一點資遣費」。

實際上並不一定如此。

如果法院最後認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能發生的核心問題是:

勞動契約根本沒有合法終止。

員工可能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進一步請求相關工資等權利。

如果爭議時間拖得很長,公司的成本可能遠高於原本依法處理所需的資遣費。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怎麼把員工請走」,而是:

公司現在準備使用的終止理由、證據以及程序,能不能經得起後續勞資調解甚至法院審查。


十、公司準備資遣員工前,可以先做這個檢查

準備發出通知以前,建議先確認:

第一,終止理由是哪一條哪一款?

第二,公司手上有哪些證據?

第三,有沒有其他較輕的處理方式?

第四,如果是不適任,有沒有給過合理改善機會?

第五,如果是重大違規,程度是否真的達到解雇標準?

第六,第12條案件是否有30日期限問題?

第七,預告期間是否正確?

第八,資遣通報是否完成?

第九,資遣費如何計算?

第十,終止通知的文字是否和公司的證據一致?

如果其中任何一題回答不出來,都建議在正式發出解雇或資遣通知之前先確認。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能力不好,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

可能可以,但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確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公司最好能提出工作要求、考核紀錄、改善通知、教育或輔導等資料,證明員工經過合理改善機會後仍無法勝任,而不是單純依主管主觀感受決定。

Q2:資遣員工只要付資遣費就合法嗎?

不是。

給付資遣費不能取代合法的資遣事由。公司仍然必須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等法律規定,並完成預告、資遣通報等相關程序。

Q3:公司可以用PIP資遣員工嗎?

PIP本身不是資遣理由。

PIP的功能是明確設定工作標準、改善期限與留下輔導紀錄。如果員工經過合理改善仍然確實不能勝任,這些資料可能成為公司主張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重要證據。

Q4: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可以直接開除嗎?

不一定。

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雇,除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外,還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程度。

單次輕微違規,通常不能因為公司工作規則寫著「得解雇」就當然直接解雇。

Q5:資遣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依工作年資而不同。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原則上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3年以上,30日前。沒有依法預告時,另涉及預告期間工資問題。


公司要資遣或解雇員工,真正關鍵的是「在通知以前」

勞資爭議最難處理的地方,往往不是公司完全沒有理由,而是:

原本可能存在合理的人事問題,卻因為證據不足、法律理由選錯或程序錯誤,最後變成違法解雇爭議。

尤其遇到:

  • 不適任員工
  • 長期績效不佳
  • 重大違規
  • 曠職
  • 組織調整
  • 公司裁員
  • 業務緊縮
  • 高階主管解聘

更應該在正式通知以前先整理契約、工作規則、績效紀錄與相關證據,再判斷究竟應採資遣、懲戒解雇或其他處理方式。

如果公司已經準備終止勞動契約,但不確定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可以先將現有資料整理完整,由律師協助確認終止事由、證據與程序,再決定下一步。

123台灣法律諮詢網|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皓軒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