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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案件

加盟糾紛-與總公司理念不合想解約

滿懷創業夢想,投入大筆資金加盟,卻發現總公司的承諾與現實有巨大落差?業績遠不如預期,原料成本卻不斷上漲,面對不合理的稽查罰款,讓您身心俱疲。

當「理念不合」的念頭浮現,翻開合約,看到的卻是高額的違約金與嚴苛的條款,彷彿將您牢牢綁住。但請先不要絕望,您並非無計可施。本文將由專精加盟糾紛的鄭皓軒律師,教您如何冷靜應對,透過法律途徑找到解約的突破口,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2025加盟須知】
加盟糾紛,卻被違約金卡住?律師教你自保3步驟

 

步驟一:立即蒐證

 

遇到加盟糾紛時,加盟主相對於資源龐大的總公司,往往處於弱勢。第一步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了解您在合約中的權利與義務。在諮詢律師前,請先準備好以下關鍵資料:

  • 加盟前的宣傳品:包含加盟展的傳單、廣告手冊等。

  • 加盟合約書:這是所有權利義務的核心。

  • 總公司的獲利評估:例如教育訓練時提供的營業額試算表、預期利潤分析等。

專攻加盟糾紛的律師,能快速從總公司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中找出突破點。一次諮詢,就能為您擬定初步策略,讓您在壓力下看見曙光。


 

步驟二:尋找籌碼——總公司是否違反公平會規範?

 

許多加盟主不知道,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加盟方,**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對加盟業主有明確的規範。如果總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有違規行為,這將成為您談判解約時最有力的籌碼。

以下是律師為您整理的兩大核查重點(節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連鎖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重點一:簽約前,總公司有給您「充足的資訊」嗎?

 

依規定,總公司最晚要在簽約的10天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給您以下重要資訊:

  • 各項費用: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原物料、設備裝潢等所有前期和營運期間的預估費用。

  • 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的使用範圍與限制。

  • 協助與指導:總公司提供的教育訓練具體內容與方式。

  • 營業區域限制:附近是否會再開其他分店的計畫。

  • 經營限制:是否強制規定原物料、設備、裝潢的購買對象與規格。

  • 合約的變更、終止與解除:解約的條件與處理方式。

律師提醒:如果總公司無法證明曾在簽約前提供上述資訊,就可能構成顯失公平的行為。

 

重點二:簽約時,總公司有給您「足夠的考慮時間」嗎?

 

  • 合理的契約審閱期:總公司在簽約前,必須提供至少5天的合約審閱期。不能用「今天簽約最優惠」等話術催促您當下決定。

  • 交付契約:簽約後的30天內,總公司必須將合約正本交付給您。

如果總公司違反了上述任何一項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這將是您主張解約或協商的關鍵。


 

步驟三:選擇對的戰場——談判優先,訴訟為後盾

 

選擇適當的加盟爭議解決方式也對保護權益至關重要。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談判或是法院訴訟,各有其適用的情境和優缺點。理解這些方式的特性,能幫助我們在爭議發生時,選擇最適合的解決策略。

當我們面對加盟糾紛,訴訟並非唯一手段。真正在處理加盟案件時,對方也是請律師或法務出來回覆,委任律師談判不只能替你把關,跟對方律師溝通也會省下很多時間。用談判的盡早處理完,當事人可以將心力放在您的事業上。如果對方態度、條件真的不行,才會建議訴訟。

 


§公平會對於加盟的規範:

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第一項所稱之正當理由如下:

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

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

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

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五、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六、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商業問題的應對進退是彈性的,加盟糾紛尤其需要細膩的策略規劃。本文僅能提供初步的法律方向,不建議直接引用作為訴訟或談判的依據。

如果您的問題看完文章後,還有加盟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鄭皓軒律師團隊,了解更專業的解決方法喔!因為商業的案件,涉及的利益較大故需審閱合約內容,往往需要細部討論,若您遭遇加盟糾紛,我們會安排與鄭皓軒律師一步會議,討論證據及訴訟策略,並確認後續方向。

商業的法律問題涉及利益較大,避免耽誤案件沒辦法免費提供商業建議、審約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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