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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不動產

中古屋漏水賣方要負責嗎?前屋主責任、現況交屋與求償一次看|陳德弘律師

最後更新:2026/09/22
律師:陳德弘律師


買中古屋最讓人擔心的情況之一,就是看屋時看起來都正常,交屋甚至裝潢入住之後,才遇到下雨漏水、牆面壁癌、天花板滲水,甚至發現過去早就有反覆修繕的紀錄。

這時很多買方第一個問題都是:

「房子都已經交屋了,我還能找賣方負責嗎?」

答案是:有可能。

中古屋雖然不像預售屋或新成屋一樣容易讓人聯想到建商保固,但房屋買賣仍然受到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的規範。

即使契約寫著「依現況交屋」,也不代表只要簽約,日後發現任何問題都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

瑕疵什麼時候存在?買方簽約時是否知道?賣方是否曾經揭露?有沒有刻意隱瞞?仲介或不動產說明書又是怎麼記載?

而且發現瑕疵後,處理時間非常重要。

如果你已經發現房屋漏水或其他重大問題,不建議只跟賣方來回口頭協調幾個月,卻沒有留下正式通知及權利主張的紀錄。

若房屋問題不是單純漏水,而是涉及房屋傾斜、結構瑕疵或其他重大缺陷,可閱讀:
買到瑕疵屋怎麼辦?漏水、傾斜屋能退屋嗎?


一、中古屋漏水,法律上算「房屋瑕疵」嗎?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原則上應擔保房屋在危險移轉給買方時,沒有減少房屋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如果賣方另外保證某些品質,也應符合所保證的內容。

因此,中古屋常見可能涉及瑕疵的情形包括:

漏水、壁癌、管線問題、結構龜裂、鋼筋裸露、海砂屋、輻射屋,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房屋正常使用或交易價值的問題。

但不是只要房屋有任何小問題,就一定可以要求賣方賠償。

中古屋本來就會因屋齡產生正常耗損,所以實際爭議通常會進一步判斷:

這個問題是否已經達到法律上「瑕疵」的程度,以及瑕疵是否在交屋時就已經存在。

例如牆面單純因為年代久遠有些許使用痕跡,跟每次下雨整面牆持續滲水,法律評價就可能完全不同。


二、買中古屋交屋後才漏水,賣方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但交屋完成不代表賣方責任當然結束。

判斷中古屋漏水責任時,通常至少要先確認兩件事情。

1. 漏水原因是否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

這通常是整個案件最重要的問題。

如果漏水原因是交屋後才因買方裝潢施工、管線改動或新的外力造成,當然不能單純要求原屋主負責。

相反地,如果可以證明:

  • 過去就曾經反覆漏水
  • 賣方持有期間曾經請人修繕
  • 管委會曾經處理同一位置漏水
  • 牆面曾重新油漆或遮蓋壁癌
  • 鄰居知道過去已有長期滲漏問題

就比較有機會證明瑕疵在交屋前已經存在

因此漏水案件不能只問「現在有沒有漏」,還要處理:

「這個漏水原因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2. 買方簽約前是否已經知道?

依民法規定,如果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有相關瑕疵,原則上就不能事後再以同一問題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例如:

看屋時天花板已有明顯大片水漬,而契約中也清楚註明某處曾經漏水,買方了解後仍然決定購買。

這跟:

賣方在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滲漏水」,交屋後才發現天花板內早已有多次修補痕跡

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所以實際處理中古屋瑕疵案件時,買賣契約、現況說明書及不動產說明書都非常重要。


三、契約寫「現況交屋」,漏水就不能找賣方?

這是中古屋交易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很多買方發現漏水後詢問賣方,第一句得到的回覆就是:

「當初不是寫現況交屋嗎?」

但「現況交屋」並不代表賣方從此對任何隱藏瑕疵都完全免責。

依民法第366條,如果雙方以契約免除或限制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但賣方其實明知道瑕疵卻故意沒有告知買方,相關免責特約可能無效。

因此真正的爭點通常不是只有「契約有沒有現況交屋四個字」,而是:

賣方到底知不知道這個問題?

假設賣方過去曾經:

反覆請人抓漏、重新粉刷漏水位置、與樓上住戶協調漏水、向管委會反映、領過漏水相關保險理賠,卻在出售時完全沒有揭露,

這些紀錄都有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所以看到「現況交屋」四個字,不需要立刻認為完全沒有救;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房屋漏水,現況交屋就一定無效。

仍然必須回到個案證據判斷。


四、賣方說「我不知道漏水」怎麼辦?

這其實是中古屋糾紛最常遇到的攻防。

賣方可能主張:

「我住的時候從來沒有漏過。」

買方則認為:

「這個漏水這麼嚴重,你怎麼可能不知道?」

但訴訟不是只看哪一方講得比較合理,而是要看證據能不能證明。

可以開始整理的資料包括:

過去修繕紀錄
例如防水工程、抓漏、水管修繕、油漆工程紀錄。

管委會紀錄
例如住戶反映、管理員紀錄、會議紀錄或過去協調資料。

鄰居證詞
例如樓上、樓下或隔壁住戶知道過去長期漏水。

照片與影片
如果漏水位置明顯曾經重新補土、重新油漆,也可以保留。

賣方或仲介對話紀錄
包含 LINE、簡訊、Email 等。

有些案件真正的關鍵,甚至不是現在漏得多嚴重,而是:

能不能證明賣方出售房屋以前就知道。


五、仲介說「屋主沒跟我說」,仲介就一定不用負責嗎?

也不一定。

透過房仲購買中古屋時,除了賣方之外,也要檢查:

不動產說明書到底寫了什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簽訂買賣契約時,不動產說明書應交付相對人簽章,而且依法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內政部目前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也明確將**「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列入建物瑕疵相關資訊。

如果仲介屬於同時接受買賣雙方委託的情形,法律並要求其提供買方必要資訊、告知依其專業應查知的不動產瑕疵,並協助買方進行必要檢查。

若經紀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交易當事人損害,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也可能涉及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的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遇到中古屋漏水時,不要只看賣方怎麼說。

不動產說明書、仲介在銷售時的說明、廣告內容以及雙方LINE紀錄,都可能影響責任判斷。


六、發現中古屋漏水後,可以要求什麼?

如果房屋確實存在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依個案情形,買方可能考慮的法律主張主要包括:

1. 請求減少價金

這是中古屋瑕疵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

簡單來說,如果實際買到的房屋因瑕疵而價值低於原本應有的狀態,買方可以依法主張減少價金。

但要注意:

減少價金不一定直接等於實際修繕費。

例如漏水修理需要20萬元,並不表示法律上的減價金額必然就是20萬元。

法院仍可能依照房屋因瑕疵造成的價值減損、鑑定結果及個案資料判斷。


2. 解除買賣契約

民法第359條原則上允許符合瑕疵擔保要件的買方選擇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但如果依案件情況,解除整筆房屋買賣顯失公平,就可能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因此:

「房子有漏水」不等於一定可以直接退屋。

是否已經嚴重到足以解除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仍然要看瑕疵程度與整體交易情況。


3. 損害賠償

如果房屋欠缺賣方所保證的品質,或者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民法第360條另外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但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項目及證明方式,與單純減少價金不完全相同。

所以不要單純認為:

「我花多少錢修,就一定可以向賣方拿回多少錢。」

仍須依個案中的契約、責任原因及損害項目判斷。


七、發現漏水後要多久內通知賣方?

這是非常重要、而且很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

依民法第356條,買方受領房屋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如果發現賣方應負責的瑕疵,原則上應即時通知賣方

如果是一般檢查當下無法發現的隱藏性瑕疵,例如入住數月、碰到颱風或連日大雨後才發現的滲漏水,則在日後發現時,也應儘速通知。

所以如果你發現漏水,不建議只打電話跟仲介反映後就放著。

至少要留下可以證明:

什麼時候發現、發現什麼問題、什麼時候通知賣方

的紀錄。


八、中古屋漏水一定要注意「六個月」與「五年」

除了發現後要儘快通知之外,民法第365條還有另外的重要期間規定。

如果買方因瑕疵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原則上:

依民法第356條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沒有行使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權利可能消滅。

另外:

自房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相關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也會消滅。

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法律對上述「通知後六個月」另有例外規定,但仍不能因此把所有案件都當成沒有時間限制。

很多人真正吃虧的,不是沒有證據,而是一直等。

常見情況是:

買方發現漏水 → 找仲介 → 仲介找屋主 → 屋主說會處理 → 找師傅估價 → 雙方談賠多少 → 又等下一次下雨確認 → 幾個月就過去了。

但是:

雙方還在談,不代表法律上的期限一定會自動停止。

如果已經涉及數十萬元修繕費用、房屋價值明顯減損,或雙方對責任完全沒有共識,應儘早確認權利期間。


九、已經自己花錢把漏水修好了,還可以找賣方嗎?

不一定喪失權利,但證據會變得更重要。

很多買方發現漏水後第一個反應就是趕快修,尤其房子已經入住,不可能為了打官司讓家裡持續漏水。

問題在於:

如果修繕前沒有留下足夠證據,等到牆面全部重新粉刷、防水層重做、管線拆除之後,未來可能很難證明:

原本到底漏在哪裡、原因是什麼、嚴重程度如何,以及問題是不是交屋前就存在。

因此情況允許的話,修繕前最好先保留:

照片、影片、估價單、抓漏紀錄、施工前後照片,以及必要時的專業檢測或鑑定資料。

如果涉及重大爭議,甚至可以先評估是否有保全證據或專業鑑定的必要。


十、中古屋漏水,到底要告賣方還是仲介?

沒有辦法只看「房子漏水」四個字就回答。

可以先用下面的方式理解:

賣方

主要確認:

房屋交屋時是否已有瑕疵、賣方是否揭露,以及有沒有故意隱瞞。

這通常是中古屋瑕疵爭議的核心。

仲介

主要確認:

不動產說明書怎麼記載、仲介是否提供必要資訊、是否有依專業應查知卻沒有告知的問題,以及執行仲介業務時有沒有故意或過失。

所以有些案件只有賣方責任,有些案件可能涉及仲介,有些則需要同時整理兩邊的法律關係。

不建議一開始就只憑直覺決定要告誰。


十一、買到漏水中古屋,現在先做這6件事

如果你已經交屋,才發現中古屋有漏水、壁癌或其他過去沒有被告知的問題,可以先做以下處理:

第一,立即固定證據。

拍攝漏水位置、時間、水痕、壁癌及受損物品,影片最好可以完整呈現現場狀況。

第二,確認漏水原因。

不是看到水就一定代表是原屋主責任。應盡可能確認是外牆、防水層、公共管線、樓上住戶還是屋內管線造成。

第三,調出所有交易文件。

包含:

買賣契約、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仲介廣告、LINE對話以及看屋時的資料。

尤其注意「滲漏水」相關欄位如何填寫。

第四,留下正式通知紀錄。

發現瑕疵後,不要只有電話反映。

至少應留下可以證明通知內容及時間的書面紀錄。

第五,調查賣方是否早就知道。

可以從修繕紀錄、管委會、鄰居、過去承包商或對話紀錄著手。

第六,確認法律期間。

如果已經協調一段時間仍然沒有結果,更應確認通知日期、交屋日期及目前可能涉及的權利期間。


十二、別讓「我們還在談」變成最後什麼都來不及

中古屋瑕疵案件最麻煩的地方,往往不是法律完全沒有規定,而是:

很多重要事情在買方真正準備處理以前,就已經發生了。

什麼時候交屋?

什麼時候第一次發現漏水?

多久後通知賣方?

當初現況說明書怎麼寫?

賣方有沒有修過?

仲介知不知道?

這些日期與證據,最後都可能影響能不能主張,以及應該向誰主張。

所以如果你現在已經遇到:

中古屋交屋後漏水、牆面反覆壁癌、賣方否認知情、仲介表示只是「現況交屋」,或雙方談了很久仍然沒有結果,

與其一直來回爭論「到底誰說的才是真的」,不如先把:

買賣契約、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交屋日期、發現瑕疵日期、現場照片,以及與賣方和仲介的對話紀錄

整理起來。

123法律可以先協助你釐清:這個問題是否可能構成房屋瑕疵、賣方或仲介可能有哪些責任,以及目前是否還在可以主張權利的期間內。

有些案件需要的是談修繕,有些適合談減價,有些已經應該正式提出法律主張。

先確認自己還有哪些選擇,再決定下一步,通常比先急著提告更重要。


常見問題 FAQ

Q1:中古屋住半年才發現漏水,還可以找賣方嗎?

有可能。

漏水有時屬於看屋或交屋時無法立即發現的隱藏性瑕疵,例如必須遇到豪雨才會發生。

但發現後仍應儘速通知賣方,並確認交屋時間、通知時間及後續可以主張的權利期間。


Q2:契約寫「現況交屋」,是不是漏水都自己負責?

不一定。

現況交屋條款的效力仍要依契約內容、瑕疵性質、買方是否知情以及賣方是否故意隱瞞等因素判斷。

尤其如果可以證明賣方明知瑕疵卻故意不告知,民法對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另有規定。


Q3:賣方說自己以前從來不知道漏水,要怎麼證明他說謊?

應從客觀證據著手,而不是只靠雙方說法。

例如過去修繕紀錄、抓漏紀錄、管委會資料、鄰居證詞、重新油漆或補土痕跡,以及買賣前後的LINE對話,都可能成為判斷賣方是否曾經知情的資料。


Q4:仲介的不動產說明書寫「沒有漏水」,結果交屋後漏水,可以找仲介嗎?

有可能,但仍須判斷仲介執行業務時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以及其依法應提供、說明或查知的資訊範圍。

不動產說明書依法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因此應妥善保存。


Q5:中古屋漏水可以直接要求退屋嗎?

不一定。

依民法規定,符合物之瑕疵擔保要件時可能涉及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可能僅能主張減少價金。

因此漏水是否嚴重到可以解除整筆房屋交易,需要依漏水範圍、修繕可能性、價值減損及個案契約內容綜合判斷。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代表針對特定個案之法律意見。房屋瑕疵責任會受到契約內容、交屋時間、瑕疵成因、通知時間及證據狀況影響,如有實際爭議,仍建議依個案資料由專業人士判斷。

本文法律審閱|陳德弘律師

陳德弘律師執業領域包含不動產及土地爭議、工程承攬、民事損害賠償及相關民商事爭議處理,並具有工程法律與不動產案件處理經驗。

如果您在購屋後發現漏水、壁癌、房屋傾斜、結構問題或其他未揭露瑕疵,可先準備:

房屋買賣契約、現況說明書、瑕疵照片或影片、與賣方或仲介的對話,以及既有檢測或修繕資料。

再由律師協助評估證據、法律責任及後續處理方向。

可透過 LINE、電話或線上表單進行初步諮詢。